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速算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1、离婚案件50~300元(本院暂收300元),财产超过20万的,超出部分按照0.5%交纳;
2、其他人格权案件100~500元(本院暂收500元),涉及赔偿金额超出5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出1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10元,非财产案件、不成立的管辖异议案件50~100元(本院暂收100元),无争议 金额的知识产权案件500~1000元(本院暂收1000元);
4、行政案件50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
5、公示催告案件100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400元,支付令按照财产案件标准的1/3交纳;
6、破产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的1/2比例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调解案件、撤诉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反诉后合并审理案件,减半收费;
8、对财产案件上诉案件、需交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的请求数额交费;
9、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执行、破产案件不预收诉讼费,分别待判决、执行、清算后收取。
10、本表所列各项收费标准详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