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民事官司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时,有权向人民服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起民事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提起民事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民事诉状》副本。同时还应提交有关的的身份证明和起诉的证据。
原告是公民个人的,起诉时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告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的,必须明确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委托人是原告的,应写明: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代为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具体的授权范围;委托人是被告的,应写明:代为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代为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出反诉等具体的授权范围)。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列明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及其证明目的。
四、《民事诉状》应写明哪些事项?
《民事诉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是个人的,应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是个人的,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被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争议的内容及其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具体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受诉的人民法院名称。
五、发生民事纠纷需要诉讼时,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金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以及诉讼标的为3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除集中管辖以外的,涉港、澳、台集中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
三、全省范围内的涉外和涉港、澳、台集中管辖的商事案件(芜湖市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受理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下级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六、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提起民事诉讼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八、什么是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九、如何提起民事上诉?
(一)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四)上诉必须缴纳上诉费用。
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民事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的同时,原审承办人会给上诉人一份《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上诉人按此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如交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减、免交。逾期缴纳上诉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仍不缴纳的,人民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
十、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只是表明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法律所确定,实现成为可能,但要使期待变成现实,还有赖于败诉一方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败诉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胜诉的当事人还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生效判决所赋予的权利。那么,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呢?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或者超过上诉期间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书面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发生执行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一般来说,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才能申请执行。但申请人是公民已经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申请人是法人的,发生承受的情况是法人的分立、合并。
3、申请人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一般来说,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内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所谓给付判决,是指确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执行内容应以法律文书所载明的范围为限,且具体而确定。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并非一生效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要看履行期限和义务人是否履行。只有超过履行期限而义务人又没有履行,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服执行,但要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得被执行人的财产。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明。
(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特殊要求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证明。
(四)申请执行的费用交纳和负担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不需要预交申请费,待执行后,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