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种社会交往日益增多,对律师服务的需求也日渐增多,但什么样的律师才是自己需要的律师,恐怕很少有人仔细考虑。实践中,因当事人对聘请律师作出不恰当甚至完全错误的选择和决定,导致自己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没有得到正确妥善处理的事情常有发生。本文试图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实践,浅谈一些看法,希望能引导和帮助需要聘请律师服务的朋友,走出聘请律师的误区,正确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律师。
聘请律师,首先要解决一些错误认识,也就是要走出请律师的误区。实践中,常见的请律师误区有以下几种:
一是过分相信律师的胜诉承诺。
有些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之前,先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咨询,听听不同的律师对胜诉作出的承诺有几许,然后再在加以比较的基础上,选择对胜诉保证所下的承诺最响亮的律师,殊不知任何诉讼都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律师的工作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包打官司。我国律师执业规范明确规定,律师对法律服务事项不能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实践中,确有少数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以对当事人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来招揽业务,这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表现。承诺响亮,并不代表该律师的业务水平高比其他律师高,这也像医生看病一样,正规的医院尤其是大医院,在对患者动手术之前,哪怕是再小的手术,医生和医院都不会承诺说该手术没有任何风险,相反,医生在动手术之前,还会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分析给患者听,提醒患者作出抉择,而只有卖狗皮膏药的江湖骗子往往会在患者面前拍着胸脯说:“没有任何风险”、“药到病除”、“妙手回春”之类的鬼话。
二是过分看重律师的社会关系
有些当事人,在与律师见面的时候,不是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而是问律师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如何,有些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种心理,胡乱吹嘘自己“根×××领导的关系好”,“根×××法官的关系特殊”等等,以此来来达到将业务揽到手的目的。我们不否认当今社会是一个比较重视“关系”的社会,“关系”在在很多场合确实会发挥很大的作用,但律师作为一个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是经常要与法院打交道的,如果法官对这个律师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会关照,那法院岂不是这个律师开的法院,没有请这个律师的对方当事人岂不是要被冤死?再说,一个地方有好几个法院,一个法院有几十甚至几百名法官,有哪个律师有那么大能耐能把所有法官都搞的那么熟?
我们的社会毕竟还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法院还是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案件的胜诉与败诉,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而不完全是靠“关系“。
三是过分看重律师的名气和头衔
有些当事人,觉得聘请名气大、头衔多的律师有“面子”,殊不知名气与头衔不一定与水平、能力、精力和责任心成正比,实践中,有些律师,学历学位很高,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但在处理具体事务中社会经验不足,能力不强;有些律师,头衔很多,什么“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兼职教授”、“政协委员”、“特约嘉宾”、“主任律师”等等头衔都有,但在处理具体事务中的水平不高,或责任心不强。笔者曾听过几个单位的负责人说:我们以前聘的那个律师,名气很大,但几年下来,我除签合同的时候见过一次外,以后就从来没有见过他,平时都是他的一些徒弟在处理我们的事务。还有单位负责人说:有些律师,名片上写的是“高级律师”、“主任律师”,但一看他写的东西,连我单位办公室的普通文员都不如。
再说,律师的名气,一般都不是在处理一些普通法律事务中出名的,而是在处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出名的,或在某一专业领域中的表现比较优秀而出名的,如果你需要处理的是一般的法律事务,或者说是常见的法律事务,那就没有必要非得去聘请那些有名气的律师了,这就像一个知名教授在操作某一具体事务时,可能不比一个熟练的技工更优秀一样。因此,聘请律师不能完全被律师的名气和头衔所吸引。
四是过分看重收费
有些当事人把请律师当做是买商品,谁收费低就聘请谁,殊不知买商品时讨价还价,是在这个商品的品牌、型号和品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当然是砍的越低越好,而聘请律师就不一样,每一个律师的资历、水平和能力是不一样的,不便进行比较,再说,律师提供的是服务,价格过低,可能会对律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产生影响,当然也就会影响到律师的服务质量。实际上,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律师收费是有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只要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收费,就是正当的收费,过分低于或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是乱收费的表现。乱收费,说明这个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是不规矩的,不规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上,一般都是不够规范的,其可信任程度也是不高的。
五是过分看重律师的资历
一般来说,资历越深,阅历越广,经验越丰富,处理起问题来就越老道,成功率就越高,但这不是绝对的,在律师领域,随着司法制度的推广和完善,有越来越多的年轻大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加入律师队伍,目前的律师队伍中,几乎一半以上的律师是年轻的律师,这些年轻律师不仅出生于正规法律科班,而且掌握着许多的新知识和法制动向,他们知识更新快,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经过几年或十几年的实践锻炼之后,已经优于过去哪些“中途改行”和“半路出家”的“老律师”,尤其在金融证券、公司并购与重组、WTO与反倾销以及信息化工作方面,普遍要胜某些“老律师”一筹。
六是过分看重律师的包装
有些当事人,把一些与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不相干的现象作为评价律师的标准进而作为是否聘请该律师的要件,错误地认为只有穿名牌服装、带名牌手表、开名牌汽车、拥有豪华办公室的律师才是成功的律师,才是自己要找的救星,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科学家钱学森对自己没什么包装,他却是我国“两弹一星”的元勋,还有我们所熟知的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何家庆教授,他经常穿身老式中山装活跃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他对自己没有进行任何包装,可他却是全国知名的“魔芋大王”。
七是过分看重律师的外表
有些当事人,尤其是某些企业的老总,把选模特、选公关小姐的标准用于选律师,他们首先看的是该律师身材是否标准,行为是否有气质,他们的做法往往是身材高大、长得帅、气质佳的律师优先,女性律师尤其是长得漂亮的女性律师优先等等,殊不知选聘律师是选聘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是选花瓶。
八是过分看重那些贬低同行抬高自己的律师
有些当事人在与律师交谈时,对那些为了标榜自己能耐大而故意贬低同行抬高自己的律师很赞赏,殊不知贬低同行抬高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忽悠当事人的行为,而且是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九是只咨询不聘请
有些当事人以为自己很聪明,遇到问题时找几个律师咨询咨询,然后自己再翻翻书或上网查查相关资料,就以为可以了,不需要聘请律师了,这种情况,尤其是曾经有过官司经历且赢了官司的当事人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懂诉讼时效的规定、不懂举证期限的规定、不懂举证责任的规定、不懂反诉的规定以及对诉讼请求的漏请等等导致没有达到自己诉讼目的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些都与当事人只咨询不聘请有很大的关系。
总之,请律师首先要走出误区,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只有适合自己的律师才是你所需要的律师,才是最好的律师。
一般说来,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步骤是:首先,在需要聘请律师之前,要清楚自己是在哪些方面需要律师提供服务,这就像患者求医一样,患者觉得自己身体的哪个部位不舒服,就应当去找哪个方面的医院为你就诊,比如摔了一跤造成腿部骨折了,就应当找骨科医院就诊而不应当去找眼科医院就诊一样。时下,律师事务所很多,有些律师事务所是综合性所,而有些所则侧重于某些专业的法律服务,首先要选择好律师事务所;其次,要准备齐涉案的所有材料;第三,到达律师事务所后,要问清楚该所有哪个律师在对你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有专长;第四,要将你所要达到的诉讼目的陈述给律师听,并将你所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接待你的律师详细阅读;第五,对律师在阅读过你提交的材料后仍不清楚的问题,要详细陈述给律师听(包括对你有利和不利的事实);第六,要请接待你的律师将案件情况(包括对你有利和不利的情况)分析给你听;第七,在听取律师对你的案件分析之后,甄别和判断该律师是否适合做你的律师(从该律师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对争议焦点的把握程度、语言表达能力、逻辑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第八,如果认为该律师可以做你的律师而决定聘请,应就律师服务费等具体问题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协商好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和对所聘请的律师进行书面授权(签《授权委托书》);第九,将按《聘请律师合同》所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交纳到律师事务所账户;第十,按律师要求,进一步完善诉讼材料,并与律师保持联系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