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芜中民一终字第0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636-1.
法定代表人:王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小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波,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恽雪梅,女,汉族,195 3年8月12日出生,住本市弋江区火龙岗镇义兴行政村塘下自然村42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5308125728。
法定代理人:韩万成,男,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221195701085750。
委托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淮河西路472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66791974-4。
负责人:徐纪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端良,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兵,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陶涛,男,汉族,1 971年11月25日出生,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马芜公路管理处职员,住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68号4幢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40201711125231。
原审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马芜公路管理处,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马芜高速芜南站入口处。组织机构代码:67755473-4。
负责人:李会民,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总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弋民一初字第81 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 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路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小林、洪波、被上诉人恽雪梅的法定代理人韩万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征、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端良、周兵、原审被告陶涛、原审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马芜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马芜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 0月7日12时3 0分左右,陶涛驾驶皖BA3605号车在马芜公路管理处院内道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至弯道处左转弯时,车身左侧与由南向北恽雪梅推行的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悍雪梅受伤的交通事故。恽雪梅受伤后即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本起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陶涛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7月1日恽雪梅伤残经芜湖市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恽雪梅伤情分别为伤残一级和十级。另BA3605号车的登记车主虽为安徽省皖江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根据相关行政指令已于2 008年6月30日将相关资产包括BA3605号车在内移交给马芜管理处,故该车的实际使用单位为马芜管理处,且陶涛系该单位驾驶员。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 8年7月4号下发的皖政秘【2008] 69号的批复即马芜管理处的经营管理权由公路总公司接管。该车于2007年10月31日在渤海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 007年11月1 5日至2008年1 1月14日,根据此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 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但自2008年2月1日交强险的限额自动调整为122000元,其中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肇事车辆皖BA3605号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同时马芜管理处亦向渤海财保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为马芜高速公路全段范围内的发生的公众责任事故。
在事故处理期间马芜管理处已垫付了恽雪梅的医疗费用242334. 89无和住院期间的部分护理费14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一、陶涛由于驾驶机动车不当致恽雪梅受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现恽雪梅作为赔偿权利人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根据法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因恽雪梅受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8682. 43元。2、残疾赔偿金25 9808元(12990.4元×20年)。恽雪梅虽系农村居民,但是其土地已被全部征收,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现不再以土地为生,故对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另其经鉴定虽分别构成1级伤残和1 0级伤残,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已尽到对恽雪梅的最大的保护义务,故对恽雪梅的分项计算诉请不予支持。3、误工费2116 3.39元(72. 23元×293天)。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由于恽雪梅没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收入,故对其误工期间的收入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72. 23元计算。4、护理费21163.39(72. 23元×293天)。恽雪梅住院期间应计算护理费用,至于其诉求护理人员应按二人计算,但马芜管理处在恽雪梅住院期间已聘请一护工对其进行护理,并支付了147 00元护理费,所以根据恽雪梅的伤情以一人计算护理费用为宜05、营养费1 2 000元。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6、交通费365 0元。根据恽雪梅提供的交通费票据结合其实际支出综合确定。7、住宿费3000元。根据恽雪梅提供的住宿费票据结合其实际支出练合确定。8、鉴定费1 700元。9、住院伙食补助费29 30元(10元×293天)。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恽雪梅因本起事故导致身体伤残,该伤害后果对其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综合肇事驾驶员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 000 0元。l1、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46 360元,其中①受害人父亲:陶益煌,1929年1 0月7日出生,5年x 9524÷2=23180;② 母亲:恽顺娣,1 9 30年6月6日出生,5年×9524÷2人=231800 12、康复护理费1人×72. 23×30天×12个月×10年=260028元。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合受害人系完全护理依赖,对此项诉求的支持是依据受害人的伤害后果和综合鉴定机构的意见予以确定的。13.后续治疗费20000元,系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亦是必然要发生的,故对此诉求予以支持。14、衣物损失1000元,此费用系根据受害人受损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15、残疾辅助器具费2 897元。此项费用因为恽雪梅提供了相应的发票能够予以证实,故对此予以支持。16、至于诉求的必要康复费用系用于购买成人纸尿裤大约每月花费1 350元,恽雪梅诉求20年约324 000元。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酌情以3年计算约48600元。上述损失合计782982. 21元。三、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陶涛因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对恽雪梅在本起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应由陶涛承担全部赔偿之责。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分别系公路总公司、马芜管理处,故对上述赔偿之责公路总公司和马芜管理处应承担连带之责。另肇事车辆BA3605号车已在渤海财保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并不计免赔,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本案伤残赔偿费用、医疗赔偿费用、财产损失赔偿费用均超出相对应的限额,故渤海财保公司应按交强险的约定向恽雪梅支付赔偿金1 21 00 0元。另由于恽雪梅的损失亦超出了肇事车辆BA3605号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200000元,故渤海财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足额将此2 00000元赔付给恽雪梅。另有对恽雪梅的损失461982.21元(不含马芜管理处垫付的医疗费242334. 89元和住院护理费14700元)由陶涛、公路总公司、马芜管理处承担连带赔偿之责。四、马芜管理处辩驳恽雪梅对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未提供恽雪梅存在过错的证据,故对此辩解不予支持。公路总公司、马芜管理处称此次交通事故属于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应由渤海财保公司按公众责任保险承担赔付责任。虽然公路总公司对马芜高速公路全路段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但根据此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对照公众责任保险的条款,应不属于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故对此辩解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判决: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恽雪梅赔偿金321000元。二、陶涛、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马芜公路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恽雪梅461982. 21元。三、驳回恽雪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 36元,由恽雪梅负担14 36元,陶涛负担5000元,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负担7 5 00元,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马芜公路管理处负担7 500元。
会路总公司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恽雪梅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锚。恽雪梅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2、本案交通事故属于公共责任承保范围,渤海财保公司应按公共责任险承担赔付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恽雪梅部分赔偿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1、误工费应按粮农的标准每天34.4元进行计算,且实际误工时间为266天:2、住院护理费因为马芜管理处已经雇佣了专门的护工进行护理,所以该项赔偿不应重复计算;3、康复护理费应按粮农标准计算,且鉴于原告的病情,应按一年一付较为合理;4、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一审判决认定过高;5、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6、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7必要的康复费,被上诉入主张的成人纸尿裤费用无法律根据且无相关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8、后续手术治疗费,因无实际发生故应待实际发生之后再主张;9、精神抚慰金,因为恽雪梅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此项费用一审判决赔偿过高。三、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马芜管理处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马芜管理处是上诉人公路总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恽雪梅答辩称:一、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认定原审被告陶涛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恽雪梅无任何责任。且该支队第2008018号复核决定对此认定也予以了维持。二、被上诉人恽雪梅及其被抚养人均已不属于农村居民身份,理应按城镇居民身份标淮计算赔偿额。三、一审判决确认各项赔偿金额正确。1、误工费被上诉人前后两次住院,前一次2 66天,第二次27天,合计29 3天;2、护理费 由于被上诉人伤情较重,除原审被告马芜管理处安排一人外,另需人员护理。3、 康复护理费 由于被上诉人伤情构成一级和十级复合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故该项费用应该得到确认。4、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上诉三项费用有法律依据应予确认。5、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因为被上诉人已是失地人员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6、后续手术治疗费该项费用已有法医鉴定结论支持应予支持。7、精神抚慰金该项费用合情合理并不过高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渤海财保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不是一审的原告,其主张由渤海财保公司在公众责任险内赔偿恽雪梅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有悖民事诉讼常识。因为本案的原告不是上诉人,上诉人只能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另行起诉。本案交通事故不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因为本案的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马芜高速公路全段”,而是发生在马芜公路管理处的大院内。同时,公众责任险是指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二、本案中的肇事车辆也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明细中,故也不在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陶涛在庭审中述称:我是单位的职工,单位已处理过我,剩下的与我无关。原审被告马芜公路管理处在庭审中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本案爽通事故是由于原审被告陶涛驾驶机动车不当致恽雪梅受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涛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虽上诉称被上诉人恽雪梅有过错,但并未提供其有过错的证据,故本院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马芜管理处的大院内,而非马芜高速公路范围内,故该起事故不属于公众责任险承保范围,渤海财保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由于本案的被上诉人恽雪梅的土地已被全部征收,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现在不能再以土地为生,故对其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种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误工时间,由于上诉人恽雪梅先后两次住院,共计29 3天。关于护理费,由于被上诉人恽雪梅伤情严重,需要两人护理,一审法院在考虑到原审被告马芜公路管理处已聘请了一名护理人员的情况下,再算一人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必要的康复费,由于被上诉人恽雪梅系完全护理依赖,成人纸尿裤是其赖以生存的必需品,原判酌情给予一定赔偿并无不妥。后续手术治疗费系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得出且是必然发生的。至于其他费用,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恽雪梅的实际损失酌情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由于本案的原审被告马芜管理处只是上诉人公路总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权利义务依法应有上诉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09)弋民一初字第81 3号第一、三项判决。
二、变更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09)弋民一初字第81 3号第二项判决为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和原审被告陶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恽雪梅461982. 21元(已扣除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马芜公路管理处先前垫付的医疗费242334. 89元和住院护理费147 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 30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琼
代理审判员 周宏斌
代理审判员 汪 智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