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薛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薛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履行代理职责。通过参与刚才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薛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得到法庭的支持。理由是:
1、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并且,原告已实际完成了劳务工作。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公告》和《1标段外欠款》明细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地证明了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劳务关系的真实存在以及双方就劳务费已进行了结算和部分支付事实。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充分。
2、依据原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照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的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关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充分。
3、第二被告因未向第一被告完全付清工程款,应对第一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承担先行垫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第三条和国家五部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 察 部、财 政 部、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于2011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均规定“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依据该规定,第二被告因未向第一被告完全付清工程款,应对第一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承担先行垫付的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因此,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重视和采信。
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刘端良 律师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