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朱启亮委托,指派我担任朱启亮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履行代理职责。通过参与刚才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朱启亮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得到法庭的支持。理由是:
1、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出库单》和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等证据,充分地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口头买卖合同和买卖事实的真实存在以及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200元的事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充分。
2、依据原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照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充分。
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因此,应依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重视和采信。
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刘端良 律师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