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律师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安徽永信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仲裁庭参与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就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进行了研究,并就本案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我们又详细听取了仲裁庭组织的调查和质证。归纳言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为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发布某某啤酒广告的时间上是否存在违约问题。为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本代理人首先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因《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和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而现在的申请人变成了合肥廉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且申请人未向仲裁庭提交依法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文件,刚才的仲裁庭调查中,申请人说是两个法人,如果是两个法人,那么廉泉啤酒有限公司就没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希望仲裁庭对此予以进一步查明。
二、根据本案事实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本身的明文规定,《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是关于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约定,而不是指广告发布时段。申请人将合同双方关于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约定曲解为广告发布时段,并以此认为被申请人违约,这一举张不能成立。
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与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时,是按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示范文本所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洽谈的,该示范文本对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和广告予以发布时段分别印制了可供填写的条目,其中,第一条是供填写的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第十二条是供填写的广告发布时段,因此,不能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和广告发布时段混为一谈。现从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与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一致后,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来看,其第一条约定的是:“甲方委托乙方于1997年元月1日至1999年元月1日期间发布廉泉啤酒广告”,其第十二条对广告发布时段和次数等没有具体约定,因此,依据该合同第一条之约定,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在1997年元月1日至1999年元月1日这一期间的任何一天将廉泉啤酒广告予以发布,就是依约履行了合同关于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今天是1998年8月 日,距合同规定的1999年元月1日这一最后时限尚有四个多月时间,因此,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至目前为止,在履行合同的时间上不存在违约,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也许申请人会提出这样的反驳:如果合同的第一条是关于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约定,那么为什么不用一个具体的日期表示,而要规定一个期间?不错,本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也曾有过这样的疑问,后经询问委托人和走访有关专业人员,得知这是由于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有其本身的特点。比如利用电视媒介发布广告,在一定的期间内需要多次发布,因此,它首先必须规定一个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期间,然后再约定每次发布的实际安排和具体时段。作为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它要考虑到能适用于各种不同形式的广告发布业务,所以它采取了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用一个期间的格式由当事人约定,而对具体发布时段另行提供格式,由当事人再具体约定。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与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时,只约定了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而没有具体约定广告发布时段。我们应从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本身的特点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原意上以及根据本案事实,对合同予以正确理解,不能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曲解为发布时段。事实上,本案合同当事人在具体约定合同第一条内容时,也确实是对将广告予以发布的时间的约定,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某某女士对此陈述得十分清楚:本案合同之所以约定在一个较长的期间内将广告予以发布,主要是考虑到广告发布媒介为大型动感灯箱、标识灯箱和产品造型灯箱,在发布前,还要经过设计、审样、定样、申请登记、审批、申领规划许可证、制作、安装、调试等一系列复杂的准备工作,而其中部分工作的时间,是不能完全由发布者的意志决定的,如审样时间、申请登记、审批时间、申办规划许可证的时间等,所以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发布日期,而只规定了要在1997年元月1日至1999年元月1日这个期间将广告予以发布。
三、按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合同上所表现的诚意和所付出的积极行动,本可以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广告发布的时间予以大大提前,但由于合肥某某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上的一再违约和作梗,才使本来可以提前的时间没有提前。
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之后,为尽快发挥广告在市场经济中的效益,在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出现违约,即没有在签约后将30%预付款计22.5万元支付到位的情况下,仍按合同要求,加班加点施工,投资18万余元在九狮广场建造安装了两座大型灯架、制作了双面电脑喷画、派技术人员前往北京购买了动感设备、预付了场地费、安装了电缆等,全部准备工作在1996年年底已基本完成,本来完全可以在1997年年初能将廉泉啤酒广告予以发布,但由于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上一再违约,除上述没有将预付款预付到位外,还不顾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广告媒介具体定位这一事实,偏要将广告媒介定位于九狮广场靠长江路一侧,否则,不准将广告予以发布,迫使合肥某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将已准备就绪的工作暂停下来,而奔波于市政府、市建委,市园林局、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寻求协调,力争满足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的要求。现时至今日,仍因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要将广告媒介定位于九狮广场靠长江路一侧的要求涉及到对九狮园林景观和九狮雕塑的遮挡和影响问题,市规划局坚决不予同意,而市政府根据市规划局的意见,仍只同意将广告媒介定位于九狮雕塑南侧西边,而使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的广告发布工作陷在困境之中。
尊敬的仲裁员,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书面合同的约定,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在目前已选定的位置将广告予以发布,而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阻止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目前定点的位置发布广告的行为,纯粹是在作梗,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本案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有理由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但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女士却告诉本代理人说,为了今后的业务合作,还是从继续履行合同的角度解决问题为好,故只要求仲裁庭劝说申请人履行合同、同意被申请人在合肥市政府协调同意的、也是合同约定的九狮广场区位发布广告即可。由此可见,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合同上和对广告客户的态度上是多么的真诚、谦和。
综合上述意见,本代理人认为: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为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发布廉泉啤酒广告的时间上不存在违约问题,目前仍在约定的时间之内,只要合肥某某啤酒有限公司能正视合同和现实,端正履行合同的态度,同意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目前已定点的位置上将廉泉啤酒广告予以发布,则合肥某某广告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在广告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将广告予以发布。
以上意见,敬请仲裁庭予以重视,并希望得到采信!
代理人:安徽永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端良
一九九八年八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