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与辩词
陈某明与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判决书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6)瑶民一初字第1 01 8号

    原告陈正明,男,1954年1 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总工会干部,住合肥市中兴西湖花园27幢1 06室。

    被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光明新村1 2栋1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端良,安徽永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男,1 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中兴西湖花园27幢2 06室。

    委托代理人王进,男,1 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七里塘街道陈小郢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张成斌,男,1970年元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光太集团职员,住合肥市琥珀山庄72栋5 06室。

    原告陈正明诉被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 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献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正明,被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端良,被告王建的委托代理人张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正明诉称:2006年4月26日,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中兴西湖花园27幢1 06室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北卫生间隔墙处的五眼插座有水流出,掀开面盖发现是因线管漏水所致。我当即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了上述情况。同年4月27日,我找来水电工发现漏水是从楼上的线管流进我家。经物业公司、开发商工程部等各方调查了解,王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中兴花园小区27幢2 06室房屋,经小区的物业公司同意后将其房屋的隔墙拆除,王建在将其房屋的隔墙拆除后未作好地面的防水层,致使拆隔墙下电线管的漏水沿线管流进我家。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兴西湖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该公司在同意王建将其所有房屋的隔墙拆除后,未履行督察验收的管理义务。王建在将其房屋的隔墙拆除后,未作好地面的防水层,致使其房屋地下的漏水沿线管流进我所有的房屋中。从发现漏水情况至今,我房屋中出现的渗水情况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严重影响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耽误我房屋的装修工程进度,给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我对房屋中出现的渗水情况多次与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一、王建对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中兴西湖花囡2 7幢1 06室房屋的渗水情况进行维修;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我房屋中卫生间的供电系统;二、王建赔偿材料费1 00元、用工费200元、误工费1 300元、交通补助费300元、电话联系补助费2 00元、取证费1 00元、精神损失费1 00元,合计2 300元;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从未批准王建将其房屋中的隔墙拆除,王建房屋中的隔墙是其擅自拆除的。我公司在发现王建将其房屋的隔墙拆除后,就主动要求王建保证房屋地面的防水质量。自王建改造其房屋中的卫生间起至今已达四个月,原告从未向我公司反映其房屋中卫生间的渗水情况。原告在其自己都未发现其房屋存在渗水情况,却主张是因我公司未履行督察验收的管理义务导致其房屋出现渗水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向我公司反映其房屋中出现渗水的情况后,我公司已及时与王建进行协调并提出维修的方法。综上,原告房屋出现的渗水情况是因王建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致,王建作为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房屋出现的渗水情况,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我公司恢复其房屋卫生间的供电系统,因原告房屋中的渗水情况未修理完毕,对原告的人身安全有影响,在原告房屋出现的渗水情况修理完毕后,我公司立即恢复其房屋中卫生间的供电系统。

    被告王建辩称:位于合肥市中兴西湖花园27憧106室是我所有的房屋,2005年12月,我对房屋进行了装潢,在装潢过程中,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我除房屋的承重墙外,其它的墙都可以拆除。我在征得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卫生间的隔墙予以拆除。原告房屋卫生间出现的渗水情况,我方并无过错。我在向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房屋装修登记时,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应尽的提示义务,对造成原告房屋出现的渗水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因原告房屋出现的渗水情况,我方没有过错责任,故要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合肥市中兴西湖花园27幢106室系陈正明所有的房屋。2006年3月,陈正明对房屋进行装潢。2006年4月26日,陈正明发现房屋中北卫生间南墙处出现渗水情况,陈正明于当日向中兴西湖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反映了上述情况。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遂派有关维修人员对陈正明房屋的渗水情况进行了查看,发现陈正明房屋出现的渗水情况是因王建房屋存在的漏水原因所致。后陈正明因多次与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对其房屋出现的渗水情况协商解决未果,遂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期间,陈正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房屋出现的渗水处及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因王建不同意陈正明的鉴定要求,故对陈正明的鉴定申请未予办理。在诉讼中,经本院征询当事人意见,王逵认可陈正明房屋中北卫生间出现的漏水情况系其房屋中北卫生间的渗水所致,同意对其房屋中北卫生间处出现的渗水情况予以维修,但要求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0%的维修费用。王建因对其房屋中的渗水维修费用与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未果。

    本院认为:陈正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中兴西湖花园27幢1 06室房屋中北卫生间南墙处的渗水情况客观存在。依据当事人自认的事实,陈正明房屋中出现的漏水情况是因王建房屋中北卫生间出现的渗水原因所致,且王建也同意对其房屋中出现的渗水情况进行维修,以保证陈正明房屋中北卫生间南墙处存在的渗水情况得到解决。故对陈正明主张王建对其房屋中北卫生间南墙处存在的渗水情况进行维修的请求,予以支持。在诉讼中,王建辩称在向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房屋装修登记时,该公司未履行应尽的提示义务,同时在征得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房屋卫生间的隔墙予以拆除,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王建主张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房屋维修费用的请求,可另行诉讼主张其请求。

    在诉讼中,陈正明主张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王建将其房屋中的隔墙予以拆除及未履行应尽的督察验收管理义务,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对陈正明主张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正明房屋中出现的渗水情况是因王建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致,王建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对际正明房屋渗水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陈正明主张的赔偿数额。对陈正明主张的交通费300元、取证费1 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主张的电话联系补助费2 00元、精神损失费1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主张的材料费100元、用工费200元、误工费1 300元,上述费用因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可在上述费用实际支付后,另行诉讼主张该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五)、(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建对陈正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中兴西湖花园27幢106室房屋中北卫生间存在的渗水情况参照房屋未损坏的同等部位的状态予以维修,并确保正常使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开始维修,于十五日内维修完毕;

    二、王建赔偿陈正明因上述房屋出现渗水情况所受损失为交通费300元、取证费1 00元,合计4 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王建将陈正明上述房屋中的渗水状况维修完毕后的当日恢复陈正明房屋中卫生间的供电系统;

    四、驳回陈正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 00元,合计4 00元,由陈正明负担100元,由王建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泫院。

                                         

审判员    朱献忠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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