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丰民初字第1737号
原告合肥市第-粮食仓库。
法定代表人刘宁今,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端良,永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曹雪芹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第一粮食仓库与被告唐山市曹雪芹啤酒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李敬华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升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00一年上半年,北京市密云县工业供销公司共欠我单位货款390190元,而被告尚欠该公268482元货款,经三方协商,决定将被告欠该公司的268482.6元转给原告并签订了转让出议,可被告签订了转愤协议后分文本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
被告辩称,欠债是事实,对转债协议无异议,只是我公司现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北京市密云县工业供消公司三方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北京密云工业供销公司将货款268482.6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但被告在签订协议后,未能履行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解决。
上述事实,有转债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北京密云县工业供销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应拖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0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曹雪芹啤酒有限公司偿还合肥市第一粮食仓库债务26848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6537元,其他诉讼费6537元,合计13074元由被告唐山市曹雪芹啤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敬华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