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与辩词
陈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辩护词

陈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陈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履行辩护职责。下面,我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陈某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从陈某某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动机以及犯罪的时空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陈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本案通过庭审调查,有以下基本事实可以认定,即:陈某某犯罪时,系四川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本具有二级建筑资质,后因国家出台新规规定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最低二千万元,陈某某在这种情况下,想到自身的资本有限,无法完成增资,而时下社会上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彼彼皆是,便找到了时任淮南市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远源,请求张远源利用职务之便,私下提供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材料,帮助四川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原先的五百一十万元增加到二千万元以上。从这些事实看,陈某某犯罪的起因是因当时有新规出台,他要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二千万元以上,才能保住公司的二级建筑资质;其犯罪动机是保住公司的二级建筑资质,时空环境是陈某某自身的资本有限,无法完成增资,而当时社会上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彼彼皆是。说白了,陈某某虚报注册资本,只不过是想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为自己保留一席立足和生存之地,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但其主要动机是为了自己保留一席立足和生存之地,主观恶性不深。

二、陈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尚未给淮南市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本案控方出示的证据材料和今天庭审中陈某某所作的供述来看,陈某某对自己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且具有悔罪表现,且尚未给淮南市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造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陈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请考虑在与前罪合并执行时,也予以从轻。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重视和采信。

 

 

辩护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

刘端良  律师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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