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独任审判员:
安徽永信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物业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运达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履行代理职责。下面,我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坚持运达物业公司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再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运达物业公司是侵权行为人之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尤其是关于判决运达物业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全部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卫生间受到了渗漏侵害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卫生间受到渗漏侵害的真正原因,不能证明侵权行为人是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外,一般的侵权案件均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原告依法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既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明其卫生间受到渗漏侵害的原因的证据,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明侵权行为人是谁的证据,更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明运达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而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之一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尤其是关于判决运达物业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二、如果将第二被告在庭前调解时所讲的“水是从二楼渗漏下去的”这一谈话内容,视为第二被告对渗水原因的自认而推定造成原告卫生间被渗漏的原因是本案第二被告擅自拆除了其卫生间隔墙和擅自增加地漏的行为所致,那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应当是第二被告,而不是运达物业公司
本案中,如果将原告的举证责任撇开不谈,将第二被告在庭前调解时所讲的“水是从二楼渗漏下去的”这一谈话内容,视为第二被告对渗漏原因的自认而推定造成原告卫生间被渗漏的原因是第二被告擅自拆除了其卫生间隔墙和增加地漏的行为所致,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建设部于二○○二年三月五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应当是本案第二被告,而不是运达物业公司。
三、运达物业公司与本案原告和第二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受托物业管理和委托物业管理的合同关系,运达物业公司不是本案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民事责任。
运达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作为业主的原告或第二被告对运达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不满意,那他们之间的纠纷也只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而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是侵权行为人。运达物业公司只要在本案中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就不是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人,就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民事责任。
须进一步提请注意的是:
运达物业公司不但在本案中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运达物业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证明:运达物业公司在第二被告装饰装修房屋之前,就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应注意的事项告知了第二被告(见第二被告已经质证认可的装饰装修协议),并且于2005年12月24日巡查时发现第二被告擅自拆除了卫生间的隔墙并增加了一个地漏之后,又及时向第二被告提出了“一定要做好防水工作,以免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的整改方案。原告于2006年4月26日向运达物业公司反映其卫生间有被渗漏的问题后,运达物业公司不但及时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而且还多次组织原告与第二被告进行了协调处理,同时还提出了多种维修方案供原告和第二被告参考。运达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在处理原告所反映的卫生间被渗漏的问题上,已经尽最大努力地履行了职责。即使原告或第二被告对运达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而发生合同纠纷案件,运达物业公司也因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没有责任。
总之,本案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运达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侵权行为,运达物业公司不是本案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本代理人在此敬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运达物业公司的诉请。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重视和采信。
运达物业公司代理人:
刘 端 良 律师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