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按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时,谈几点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是使用劳动部门制发的《劳动合同》范本。使用《劳动合同》范本,可依省去不会起草《劳动合同》的一些烦恼,也节省了许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不是按《劳动合同》范本简单地填写一下就OK了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下面,对照合肥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劳动合同》示范范本,发表几点按该《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先看这份《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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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个人社会保险编号):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 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对工资待遇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使 用 说 明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但需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3、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 ||
合 同 期 限 |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为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 |
工作 内容 和 工作 地点 |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甲方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乙方应认真履行劳动义务,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各项规章制度。 | |
工作 时间 和 休息 休假 |
第五条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 |
劳 动 报 酬 |
第七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日为发薪日。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元。 3、其它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 |
社会 保险 和 福利 待遇 |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劳动 保护 劳动 条件 和 职业危害防护 |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其它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必须如实告知乙方。 | |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特 殊 保 护 |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
经 济 补 偿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
双方 约定 的其 它事 项 |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 | |
争议 处理 |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 |
其它 事项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办理用工备案、处理劳动争议、续订合同或办理社会保险及流动转移手续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 |
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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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主要负责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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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示范文本填写《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一、关于合同封面的填写
合同封面的填写很简单,主要是用人单位名称和与劳动者的身份有关信息的填写,但看似简单的填写,也不能有半点的马虎。需要注意的是:
1、单位名称和劳动者的姓名不能写错。
曾经有一个案例,就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因一时的大意,将单位名称写漏了两个字,这个单位名称本来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单位在填写时,将“股份”两个字写漏了,落款的公章也是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变成了“×××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上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这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这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后来,这个公司的员工以用人单位在首次用工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为由,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部门最后以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为由,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2、有关与劳动者身份有关的信息应填写准确和完善
有些用人单位在填写与劳动者身份有关的信息时,只填写劳动者的姓名,其他信息均为空白,还有的用人单位在填写劳动者姓名时,不仔细核对劳动者的身份证,将劳动者的名字写错,或将劳动者的身份证号码写错,如:不填写劳动者的住所,或将“王宁”,写成“王林”,将“1966”,写成“1968”等等,导致发生劳动纠纷时,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和如前述问题的存在。
二、关于示范文本第一条的填写
示范文本第一条是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示范文本列了三种形式: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及其试用期。
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约定有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只约定有起始日期而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是指根据完成一定工作需要所需时间为劳动合同时间的合同。
填写是需要注意的事项是:
1、固定期限的合同,终止时间要计算准确。有些单位写“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元月1日起至2016年元月1日止”,这样写就不对了,应该写“至2015年12月31日止”,写“至2016年元月1日止”就多出1天了。这多出一天,看似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时,这多出1天,要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要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有些单位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写:“试用期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样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如果写“试用期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者一用人单位在用工后第二个月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是要败诉的。
再一个就是试用期限的长短,是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不要怕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固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上,是没有区别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该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三、关于示范文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填写
示范文本第二条是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
填写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工作内容是要是指工种,而不是哪一个具体的岗位,如“保安”,写“保安”就可以了,不要写“大门保安”、“后门保安”,“巡逻保安”等等。
2、工作地点不要写的范围太大,也不要写的范围太小。有的单位将工作地点写的范围太大,如:将写工作地点为“中国范围内”,有的写“海内外”等,这些都不是很合适;有的将工作地点范围写的太小,如:写“检察院物业管理项目”,万一到第二年,这个项目丢了,要变更地点,人家就有可能说你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工作地点。
3、示范文本第四条不是填写的内容,但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所谓依法制定,主要是指:(1)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3)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向广大职工公示或告知职工。
四、关于示范文本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填写
示范文本第五条和第六条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约定。
填写时要注意的问题是:
1、示范文本第五条列了3中工时制供选择,用人单位除生产性单位和一些有特殊岗位的单位外,一般选择标准工时制的比较多,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我国1994年颁布1995年1月施行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示范文本的标准工时制就是根据国务院的这个规定来的。有人要问:《劳动法》与国务院的规定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呢?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劳动法》的用词是“不超过”,它规定的是一个上限,国务院在这个上限范围内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他们之间是不矛盾的。又有人要问:按《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和国务院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我安排职工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是否合法呢?我个人认为这样安排是可以的,是不违法的。但我认为不违法,不等于在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时,肯定不会遇到麻烦。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也就是说要事先报劳动局,在得到劳动局的批准后方可实行。
3、职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职工依法享有那些休息休假的权利呢?这些权利包括:(1)享有《劳动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权利;(2)享有《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的权利和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节假日(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3)享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的权利。
五、关于示范文本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填写
示范文本第七条和第八条是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填写时,主要注意的问题是: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职工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这个规定,如果试用期的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那么,试用期的工资就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就是一致的了。
2、关于工资的范围。用人单位发的那些钱属于工资的范围,这是我们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等事项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现在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工资时,都是委托银行代发,没有给职工《工资清单》,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遇到需要说明工资组成时,很麻烦。
六、关于示范文本第九条至第二十条
示范文本第九条至第二十条,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写进《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多余的,因为任何单位和和人,对法律的规定都有无条件执行的义务,写不写进合同,其后果都是一样的,不过,无任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将这些法律规定牢牢地记住,因为这些规定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七、关于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的填写
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示范文本本身没有涉及到的,但双方必须明确约定的一些事项,在这一条中作出明确约定。
在这里,我想提到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将单位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该条中予以约定,我个人的意见是不赞成的,因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一般都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劳动合同被终止或被解除,那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还有效,就是一个问题。我还是建议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另行签订。
八、关于劳动合同的签章
合同的签字和盖章,一般都会做,但要提醒注意的是:
1、劳动者的签名,一定要劳动者本人签字,最好还要按一个手印。仲裁实践中,发生过劳动者否认劳动合同是本人亲自签字的现象,后经过司法鉴定,确实不是劳动者本人所签,导致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里发生的是一个人的案例,如果一个几百人都是这样,那损失就大了。
2、落款日期一定要真实。有一份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是十月一日。后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找单位要节假日加班工资,单位说从来没有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加过班,劳动者拿出劳动合同说,这份合同就是在法定节假日签的,怎么没有加过班呢?结果,单位无言以对,只好支付了这一天的加班工资。